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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笔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是:河北省工笔画协会。英文名称是:hebei Pa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工笔画创作者、学术研究者、相关工艺美术画专业机构及工笔画爱好者共同创建的学术性非盈利的组织,为了传承中国优秀的文化艺术,推进工笔画创作与发展,繁荣工笔画工艺创新,为培养工笔画人才尽责尽力.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协会宗旨为创新、研究、传承、交流、发展、推动河北的传统工艺文化艺术;展览、出版、培训等方式更好的服务工笔画工作者,积极引导工笔画艺术爱好者及社会大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好的条件与空间。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诚信建设促进会河北省工笔画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党的各项政策,认真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文艺为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双百方针,团结、组织河北的美术家,专业、业余美术工作者,积极创作出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的优秀作品,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明社会而努力奋斗。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2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拓展工笔美学科技创新,在创作制作程序上有所延展,广泛应用到激光美学打印,电子刻画等领域。

       2、创作研究新的工笔技术,通过制作程序,技术材料等方法使工笔艺术应用到广泛的科技美学中去。例如广告、平面艺术设计等。

       3、促进促进工笔美术轻工产业的发展,组织会员工艺美术创作、作品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相应的组织活动。

       4开展工笔画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及学术水准,更好地服务于会员。

       5发挥协会优势,努力办好协会的报刊和专业网站,不断更新扩大信息量,便捷的服务于会员与会员,美术家之间的交流。

       6本协会对本会会员具有联络、协调、培训、服务的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发挥好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活动。

       7完成好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其他工作。


      协会成立后,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在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下,团结省内各艺术机构或单位,在工笔画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和勇于创新的艺术家家、研究者,以及广大工笔画艺术爱好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尊重行业发展规律,促进业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推动我省工笔画艺术持续、健康、繁荣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无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签订协议书;

     3、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4、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5、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发起人先行垫付启动资金;

  (六) 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